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观点,在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很有市场,
二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确认。《意
三)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持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入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
菩 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有学者
出如下支持电子证据系视听资料的理由:④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
砉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证据可显示为' 可读形式,,因而也是
·可视的';②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
馘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介质上;③存储的视听资
及电子证据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
妻被人们直接感知;④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③把电子证据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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