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因行为人使用网络的种类不同或目的不伺而存在于局域
或互联网中,而在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中的各地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罴
中就会留下电子证据。基于电子证据的这一特性,使人们对电子证据质
在地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因而,取证活动将常常不局限于一地区、一国界,且使因各地区、各国分属不同的法域,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而必然带来取证的障碍和冲突得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