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 详细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5348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项法定许可
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所作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对该法定
许可使用,著作权法末赋予著作权人以保留权。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对于这项法
定许可使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对该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
法未赋予著作权人以保留权;其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
版的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双方约定不支付报酬
的,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其三,由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
播放录音制品的权利,故不存在取得其许可和向其支付报酬的问
题。
    三、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
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
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通常表述为“强制许
可证”(Compulsory Licence)。美国于 1909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
立该制度,现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来确保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繁
荣。在很多发达国家,要么末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要么对之进
行了严格的限制,-保障使用人对作品利用的数量与方式的需要往往
借助于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该制度在这些国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
位。但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占-主导    11
地位,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起着辅助性作用。
    我国著作权法对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末作规定,但我国已加入的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都确立了该项制度,故我国
对上述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可以进行强制许可使用。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