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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012-8-1 来源:本站 点击:8579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
子十 i、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
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
会是指群众性的政治集会、庆祝活动或者纪念性的集会。只要作者
 确声明不许刊登、播放,上述传播媒体即可对这类作品进行合
·专用。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
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执行公务指国
机关为完成法律赋予它的职责所从事的活动,如立法机关的法案
·惹草、检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等。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
存板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此处的作品包括未发表的作
,但复制末发表的作品要尊重作者的发表权,不能将其陈列。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末向公众收取费用,
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
蚕、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
·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项规定体现了我国法
童对身体残疾者的关怀。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12种对著作权
行使的限制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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