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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348

 

第八章  时效和期间   
值得研究的是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中的抗辩问题。根据连带债务
和连带债权的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连带债
务人中一人诉讼时效完成者,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部分之
簇务,得主张抗辩;连带债权人中一人之债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者,债务人对于该债权人之应有部分,得向其他连带债权入主张抗
辩。
    2. 保证人
    保证人得行使主债务人之抗辩权,即使主债务入抛弃抗辩,保
证人仍得主张抗辩;
    3. 诈害行为的受益人、转得人
    诈害行为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入债权的行为。受益人、转得人
可否主张债权人之债权已因时效完成而抗辩,日本判例认为其所
受利益非时效之直接效果而为否定之解释。但学者认为,由于债
权人撤销杈的效力得直接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之请求权是否因时
教而消灭对受益人、转得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可主张时效抗
薄。②我们赞成这一见解。
    (二)抗辩权行使的方法和场所
    1. 抗辩权行使的方法
    抗辩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为之。表示的内容不一定要有明
确的诉讼时效完成的言辞,只要表明其拒绝给付是因为时间经过
姆意思即可。
    2. 抗辩权行使的场所
    日本判例认为,时效抗辩是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方法,只有在法
内援弓1,才有拘束法院的效力o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抗辩权之
行使属于实体法上形成权之行使:在法院外的行使,亦应有拘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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