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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动态>>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 详细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2012-1-29 来源:本站 点击:5510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第 3款)“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第109条)由此可见,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的,只能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可以在海事仲
裁、海事诉讼之外独立适用,而又与审理实体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仲裁、海事诉
讼相互配合。而且,' 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均可。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的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的管辖法院,包括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海
事赔偿责任人申请时可以从中选择。而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一次事故一次
限额,因此,如果与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关的海事纠纷案件可以在不
同的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赔偿责任人可以在其中的某一个海事法院提出申请。
    (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
    根据我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公告与通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审查。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形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和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形
式。
    八、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管辖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0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船舶优先权
入于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到期而不主张的,产生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先
权后果的一项海事诉讼制度。
    适用于海事诉讼范围内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制
度的具体类型。但是,它仅仅适用于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情况,目的是保护船舶所
有权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在受让船舶所有权的过程
中,并不知道该船舶上是否附有优先权以及附有多少优先权,所以,适用船舶优
先权催告程序可以达到提前消灭船舶优先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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