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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和禁止反言
  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5537

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作出的陈述,仅仅是海上保险合同得以订立的前提条件,
并非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其法律性质属于缔约义务,与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无
关。投保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结果,是产生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
不导致海上保险合同的无效。
    2。保证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具体表现为投保人
向保险入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诸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承诺
保险船舶不超越规定航区的“航区保证”;承诺在投保之时所申报的保险船舶船
级无误的“船级保证”;承诺其船舶在卉航时具有适航性的,就构成“适航保证
等,就是保证适用的典型例证。-保证是从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的附和义务,是海上
保险合同 容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承诺方违反保证的,受害方有权提出赔
要求。
    ·保证的适用源于18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后由美国于19世纪引入d,根据其
表现形式,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前者是以保证款的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予以载明,后者则是投保人按照法律或者惯例应当予以承诺的事项。虽然默示
保证未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是,投保人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而一 予
以承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 保险船舶和贷物的运动状态和安全情况,只有-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危险事故发生的始末和保险标的的受损原因和受损状
况,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德行为,各国法
律确认了保证这一法律手段作为绝对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
同样加以运用。
    3. 弃权和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放
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而禁止反言原属于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同样适用
于保险领域。其所指的是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
项权利0 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告知患有高血压病,但
是,由于保险人的疏忽而未予以严格审查便按照一般条件予以承保,并且签发了
保险单。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了其在签约过程中享有的加费承保或者拒绝承保的
权利。相应地,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入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者解除合
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终止权等抗辩权利。又被称为禁止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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