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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
  2012-1-12 来源:本站 点击:5583

 4. 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入的要求。应当明确的是,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
平等性,绝对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入。主要表现在:
    第一,保险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前,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办理保险的有
关事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保险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对于只有其知道的保险标的之不可能
因保险事故受损的情况 (如被保险船舶已经安全到达目的地),应当及时告知被
保险人,而不得签订保险合同。否则,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保
险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
    最大诚信原则自从最早为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 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后,至今已经存在近一个世纪,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准则。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生
活中,人们基于其!参与的社会生产或者日常生活所面临的风险而产生投保的需
求,所以,从投保人角度说,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其相关的危险情况最为
了解,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承保与否和确定所要适用的保险费
率,为此,我国《保险法》第5条明文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o 而该法第17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要求投保
入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从保险人角度说,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单
方面拟订的,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非从事保险业务的入难以掌握,所以,
保险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也表现在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参与保险活动时,应当如实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营状况,提供各类资料。
    由此可见,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保险入必须依诚实和信
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从而达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 (如陈述不实、隐瞒、伪
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保险
职能,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要求的更加严格、更加具
体。因为,国际贸易范围广泛,相应地,海上运输是超国界的水上活动,而作为
保险标的的船舶、货物等处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实际占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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