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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2011-12-25 来源:本站 点击:5659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par(上)律师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当事人对i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 i裁定的执行。”律师可.以以委托人的名
义;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代替委托
人书写申请书。
    (二)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根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的申请再审,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再审无
理的,通知驳回.其-申请;,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
再审。凡是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
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律师的代理与第、~审程序中的代理基本-I=相同。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
"判,律师的代理基本上与第二审程序的代理相同。当然,律师在代理
中,可以同.时请求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两审判决或裁定,也可以只
要求撤销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三)律师在再审程序调解中的代理
    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仍应贯彻:,依法和自愿调解”的精神。律
师在代理中-, 应根据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促进调解
协议的达成。
第五节  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趵概念和作用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案件法律
关系的主体、客体1或者产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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