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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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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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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来源:本站 点击:5542 |
第十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
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i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依法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代表国家的政府
1土地管理部门为合同中的出让方;依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
民、法人.、其他组织为受让方。根据司法-实践,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
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并且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
订出让合同。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所出让土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地下水源、埋藏
物和 市政公用设施归属等;出让金的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支付的方
式、支付的期限;开发i利用、经营土地的期!p良、条件和用途;定金及违
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
条款。
目前,国有土地由无偿、无期限使用转变为有偿、有期限使用 ·这
是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则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法律形式。为了保证改革措施的落实,
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就
需要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不动产转移的指导和监督,
以预防纠纷,维护地产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国务院及一些省
市部先后颁布了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杈出让、转让合词必须
办理公证,方为有效。司法部也相应发出了《关于加强研究和积极开
展不动产法律事务公证的通知》和《关于注意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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