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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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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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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来源:本站 点击:5280 |
六、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是指公证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以公证处
的名义并由'具体承办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员署名出具公证:,任何人
不得以私人钓名义办理公证,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i,不得私自
办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我国只有依法设立的公证处才有权办
.理公证事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办理公证事务,即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公证权;二是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必须
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自行办理。
当事人申请公证要遵循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程序主要包
括下列三个阶段:申请与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出证阶段。公证书作出
后,公证员应当在公证书上署名,但由于公证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
具的,-因此《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6条规定:“符合本规则规定条
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
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而且该条又强调:’,任何人不得
审批自 已承办的公证事项。”这条规定也表明公证员经办草拟的公证
书;应报其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证,否则违反公证程序的规定。
七、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不得私 自收费的义务,是指公证处收取公证费必须根据国家规
定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收取,任何其他人无权私自收费,公证员必须
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公证暂行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公证处办
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公证程序规则(暂行)》第0条又进丁步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
请后,应接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
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
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
减;免。”1988年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证费收费规
定》。根据上述规定,公证费应由公证处专人统一按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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