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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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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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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来源:本站 点击:5721 |
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夫妻1关系证明书》,它与《结
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结婚证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3)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相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4)双方离婚时,结婚证书应予收回。依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
定,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根据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
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的证明。这种仅供有关机关工
作中使用的证明,不是正式的结婚证书。
12. 简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的含义。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
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
本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1]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
方形式上的合意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
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真挚的爱
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
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
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
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
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欺诈所作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因重大误解所
作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均不产生同意的效力。- 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成
立的虚假婚姻,也是无效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
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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