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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7223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皮棉163.445 吨全部售出。以上行为足可认定崔建标、于水等人的
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就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本案
三被告入与负案在逃的崔建标、于水等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
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三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也就清楚了。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需具备两个
要件,一是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共同犯罪敌意。在本案中,崔建标、于
水等入所实施的教唆生产劣质皮棉行为、销售劣质皮棉行为与本案
三被告入分别实施的加工、生产劣质皮棉行为及购买设备、生产用品
等帮助加工行为互为联结,共同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完整行
为。因而在本案中,对上列行为入具有共同行为的认定不成问题。
有可能引起分歧的是,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在本案中,三被
告人与崔建标、于水等人在明知所加工生产的劣质皮棉是用于销售-
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在销售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存在不同 ·集中
体现在:后者出于销售牟利的目的,而前者不具有该目的,仅仅是加
工取酬。这种目的上的不同,决定了本案三被告人对于销售行为所
持的是一种不同于.崔建标、于水等入的放任的态度。对于这种主观
意志、目的不同的情形,能否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答案是肯定的。共
同犯罪敌意并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在故意内容上完全一致,而且,在
存在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多种类型的犯罪入的共同犯
罪中,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实行故意、帮助故意·,其敌意内容也必将
是有所不同的。认定共同犯罪敌意.的关键在于,各共同犯罪入是否
均出于故意,并且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对于具体犯罪敌意-
的内容及犯意联络的内容,则不要求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有认识
的前提下,在具体犯罪的内容以及犯意联络的故意内容上,各同犯
罪人既可以是“希望”的,也可以是“放任”的,既可以是出于这种目
的,也可以是出于那种 目的,均不影响共同犯罪敌意的认定。’
    尽管涉本案的崔建标、于水等案犯在逃 ·但是认定该案件的性
质仍应综合考虑各共同Z(I1罪人的行为事实。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
上,认定本案三被告入构成犯罪,是完全正确的。基于同样的理由,
对于本案三被告入应以既遂处理,不能因三被告入未参与销售行为
就定未遂。
    (二)本案在罪名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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