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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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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的行为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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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5994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三、裁判理由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首先,本案存在生产伪劣产品行为是确定无疑的。根据刑法规
定,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4种,即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裉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规定,掺杂掺
假指的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渗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
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可见,半假半真是掺杂掺假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为崔建标、于水等入加工棉花的过程中;应
崔建标、于水等入的要求,韩俊杰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
加工回收棉,并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共计加工劣质棉 163.445 吨,
价值170余万元。在具体的加工生产过程中,三被告入尽管各自分
工不同,但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的整体行为应属无疑。至于为他人
加工,还是为自己加工,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生产伪劣产品这一性质的
认定。
问题在于,刑法第-百四十条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规
定中要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光有生产行为还不足
以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在主观上具备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或者客观上存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销售.行为可从
··销售金额”的规定中直接推导出来,没有销售,就不会有销售金额;
销售故意可从“销售金额”的规定及“产品”的内涵中得以反映:首
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除外);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
原则,销售行为内在地蕴含着销售敌意。至于牟利目的,从法律规定
的表面上看,似乎并非本罪的必要要件,但既然将销售,金额规定为一
个客观要件,与此相应的主观要件就是出于获得非法利润的目的。
因为客观要件规制着主观要件的内容,如客观要件求实施某种行
为时,行为入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这种行为,客观要件要
求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时,行为入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
这种特定的结果。基于同样的道理,当客观要件要求销售金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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