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亲办部分案例 | 贪污贿赂犯罪罪名解析 | 贪污贿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贪污贿赂相关新闻 |
当前位置:首页 >> 贪污贿赂>> 曹某行贿10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详细
曹某行贿10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370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男,19732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716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年曹某与他人以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某区县城区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并以第一名中标。后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因公司业绩造假被其他公司举报。被告人曹某为中标结果不被取消,找该项目业主单位某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白某帮忙,以解决被举报投标文书业绩造假问题。在白某的帮助下,曹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曹某为感谢白某帮忙送给白某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曹某家属即委托智豪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为曹某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第一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被告知曹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允许会见。随即智豪律师前往侦查机关向案件承办人提交书面《许可会见申请书》并与承办人沟通会见事宜。经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侦查机关同意律师第二天会见。智豪律师于次日顺利会见曹某,会见中律师告知曹某享受的诉讼权利,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智豪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承办律师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014818曹某被成功取保。

20141128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智豪律师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时间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及时与公诉人取得联系,向公诉人提出意见。审判阶段,智豪律师也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的行贿罪。公诉人、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对案件定性予以重视。智豪律师也向被告人曹某分析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案件性质,根据曹某的陈述,智豪律师更加坚定本案应当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当然争议并没有消除。公诉人仍然提出了本案构成行贿罪的诸多理由和证据,乍眼看来也不无道理。庭审前,智豪律师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意见后,与公诉方、法官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起诉书以行贿罪起诉,辩护人从认定被告人构成行贿罪的证据不足角度进行辩护,对单位行贿暂不提及;公诉方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更多的考虑被告人的利益。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代理中智豪律师充分发挥抓住了控方的证据不足和案件定性的争议,以此与公诉人进行辩诉交易,最终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高某挪用公款210万,智豪巧辩争得缓刑
【下一篇】佘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滥用职权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汤某某贪污受贿案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指控金额高达100万余元 ——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张智勇律师经办的1998年某县原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钱某、黄某、秦某某、罗某某等人贪污、受贿案
龙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智豪成功辩护,只定一罪并获缓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国内各大主流媒体报道部分集锦
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案二审辩护(受贿、故意杀人、包庇毒品犯罪等)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