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亲办部分案例 | 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法规 |
当前位置:首页 >> 取保候审>> 刘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获缓刑 >> 详细
刘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获缓刑
  2015-1-14 来源:本站 点击:5381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以国营某仪器厂的名义对外承接重庆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主电路板加工业务过程中,与该公司经理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以每块电路板120元的价格支付给仪器厂,其中返给李某现金78元,该厂成本和利润为28元,余下14元作为刘套现所需开支的费用。2004年初,刘某为套取现金,通过网上及中间人手中先后购买北京宏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黄冈市铭隆达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0万余元,其中税额20万余元(已抵扣),被告人刘某从李某支付的404万元货款中,利用转账,先后从重庆记通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套取现金260万余元,其中返给李某250万余元,余下12万余元占为己有。辩护团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行为,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傲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予以采纳。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王某单位行贿罪 成功取保候审
【下一篇】周某涉嫌诈骗 ——成功取保候审结案
相关内容
唐某涉嫌诈骗罪 成功取保候审
重庆冉某强奸罪成功辩护卖淫嫖娼取保候审成功
周某涉嫌诈骗 ——成功取保候审结案
重庆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保候审成功
职务侵占罪两百余万元、证据不足被依法取保候审
重庆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5千万)成功取保候审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