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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局副书记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智豪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决只认定受贿罪 受贿金额减少7万
  2014-2-26 来源:本站 点击:5847
 主文:

 

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xx日由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检察院查明:王某收受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申报企业老板送的贿赂共计18万元人民币;王某在负责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了200万元的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申请取保候审。在案件到达法院的第一时间,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在每周五智豪例会上,结合智豪团队的意见,认为本案辩护的关键应当放在证据上,考虑是否达到严格的证明标准。随后在庭审阶段,律师围绕着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程序的合法性。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时未告知被告人并且在讯问

过程中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而侦查人员未决定也未答复被告人,同时这也剥夺了被告人对回避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在之后宣布逮捕的讯问中,仅仅履行了程序告知义务,没有严格进行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此外,侦查机关对玩忽职守罪没有立案而侦查属非法的侦查行为。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本案中纪委调查笔录缺少相关信息的记录,

无法认定其中供述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其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被告人还存在恐吓情形,所得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在玩忽职守罪指控方面的证据中,相关的证明材料与本案没有联系,而提供的证人也与本案被告存在较大利害关系,有必要依法排除或者不能作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第三,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受贿罪部分,起诉书指出的数次受贿行为均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个证据,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也值得怀疑,考虑到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及多变性,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行贿人受贿人证据均存在问题,排除或不作为定案依据,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立受贿罪;即使不排除现有证据,其中部分所获金额不属犯罪,部分所获金额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证据也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认定玩忽职守罪部分,涉案专项资金职权没有证据支撑,无法查证被告人是否玩忽职守,现在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定罪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收受部分金额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缺少部分证明材料,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无法确认,属定罪证据不足,予以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只认定一个罪即受贿罪,并将受贿的金额减少7万,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标准化办案程序办理案件,多次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委托人联系,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联系,交换意见,保证案件的进展顺利,因此,委托人也对智豪律师付出的努力表示认可,对案件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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