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家属于2012年9月6日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经咨询后,最后选择委托本所律师。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到相关办案单位联系接洽,依法先后8次会见了刘某,了解案情;并到重庆市某检察院交换意见。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嫌疑人史某系初犯、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贩毒数额不大的意见 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经开庭审理,最后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