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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刘某受贿案成功判决监外执行(好的辩护方案对案件成功的影响)
  2014-2-18 来源:本站 点击:5919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47岁,案发前系江北区某大型国有公司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的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7万元好处费,为购买方提供购买土地底价及相关详细信息、积极协助购买方完善购买手续,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价流失。公诉机关同时建议法院以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7年。

 

辩护方案:

   运筹帷幕方能决胜千里。一个成功的刑事案件辩护,来源于辩护律师对辩护方案的精心准备和优化选择。本案的基本案情和司法实践决定了,七万元的受贿金额,在没有自首、立功,仅依靠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本案能够获得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已是最好的判决结果。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对好的判决结果总有无止尽的追求。

   从接受委托开始到本案开庭审理,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辩护律师在十余次与被告人的会见交谈过程中,就始终注意到两个问题: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受贿犯罪的主体,被告人的身体有疾病。辩护律师并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入研究,确定了本案最优化的辩护方案和策略:从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犯罪的主体身份出发,辩护本案公诉机关的受贿罪指控不成立;即使不能成功,在案件有疑点的情况下,进一步围绕被告人的身体有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服刑,力争能让法院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等规定,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达到能让被告人释放回家的最好结果。

   精心的辩护方案和辩护策略准备,也通常会带来好的运气。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身体疾病的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的该疾病刚好符合服刑犯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让辩护律师已经感觉到本案离追求的结果不远了。

法庭上,辩护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身份主体的意见,导致庭审中和公诉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但辩护律师明显感觉到,案件的公诉人对律师的该观点,已显示出在公诉人在案件指控证据上和指控意见答辩上准备不充分。

时机已经成熟,辩护律师抓住机会话锋一转,以非常平和的口气指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身份存在问题的意见不成立,辩护人也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能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暂予监外执行,并主要指出两个方面的理由:受贿案件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该类型犯罪决定了被告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比暴力性质类的犯罪小,同时结合辩护人收集的大量被告人平常表现好的证据,证实本案不关押被告人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告人的身体疾病根据鉴定意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也许是因辩护律师不再纠缠被告人的身份问题,转变了辩论方向,公诉人终于松了口气。面对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监外执行”观点,出示的鉴定意见证据,公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公诉人再次强调到:本案指控的受贿罪是依法成立的,至于监外执行的问题,是法院判决刑罚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不属于控方在庭审辩论中发表指控意见的范畴,由法院依法决定。一场激烈的庭审辩论,因为在中途辩护律师突然对辩护方向的转变,顺利的按照辩护律师的策略,平静结束了。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研究,判决书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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