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指控杨某伙同他人,收受外单位人员现金八万余元,并致本公司利益受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经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书面向公诉机关出具《辩护意见书》,使公诉机关采纳了杨某系自首、从犯的意见。
经重庆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采纳,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因为缓刑,被告人杨某的工作保住了,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