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这些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较轻,而且经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或因时过境迁,被害人
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有了追诉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
关系。如果对这些轻微犯罪的追诉时间不加限制,随时可以旧事重提,就可能使人民
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于紧张,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