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烧、烫伤。
成人烧、烫伤总面积 (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人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特殊部位 (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
本标准。
2.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3.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4.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5.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已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7.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
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8.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9.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10.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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