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其他损伤包括 >> 详细
其他损伤包括
  2013-6-20 来源:本站 点击:5585

 1. 烧、烫伤。

    成人烧、烫伤总面积 (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人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特殊部位 (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

本标准。

    2.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3.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4.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5.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已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7.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

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8.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9.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10.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脊柱和脊髓损伤指以下情形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