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股东享受财产权利的顺序为标准,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
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
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优先般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
权利。优先股的股利率事先约定,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份,按照享有具体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其不足部分在其后的
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公司的盈余为限。
③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是指在按原定比例分配股利之后,如公司还有盈余,还可以同普通股
一起参加剩余盈余的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
行作出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的配套法规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13条制定的《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第11条规定,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据此,可以理解为允
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优先股。
2. 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极为标准划分,股份可分为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
决权股。
(1)表决权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享有表决权。
表决权股又分以下三种:
①普通表决权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一股掬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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