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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2013-6-9 来源:本站 点击:5291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相对较长的刑期

期。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依照本条的规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如果那样判刑,就成了加重刑罚;另一方面,比犯罪分

子没有这个从重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处罚相对而言,判处较重的刑罚,不能认为妥判处法定最高刑,即判处“满贯刑”,也不一定是在“中间线”以上判刑。一种观点认

为,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中线以上判刑。例如,某犯罪分子实施了抢劫罪,应当

在本法第263条第 1 款即三年到十年这一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果有从重情节,就应

当在三年到十年的中线以上即七年以上判处刑罚。这种L观点称之为“中线说”。划中间

线来确定量刑轻重的办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本法分则中不少条款规定了三个或者三个

刑种,如:本法第263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中间线

是无法划定的。刑法分则有的条款的法定刑,虽然可以划个“中间线”,但是,有的案

件即使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也是从轻处罚;有的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也是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不等于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刑,也不能等于判处某种刑罚。

量刑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量刑原则,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情况来决定,不能只根据其

中的某一情节来决定,如: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就要综合分析,决定适

当的刑罚。

    从重情节有的属于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认定,前

言如本法总则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有三种:(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2)教唆不满

=8 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3)累犯。本法分则也规定了诸多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

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1,处3 年以下有期徒

-1'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36条第2 款规定,

口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对于非法拘禁罪、邮政工作

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法律也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所说的“法定刑的幅度”,应当是指与具体案件情节相适应的量刑幅度,而不

是指整个条文的量刑幅度。例如,本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对于一般数额较大的抢夺

幸,需要从重处罚时,只能在第267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役或者管制判处较重的刑罚,而决不能因从重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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