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前,必须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而且,这些准备工作必
须在死刑命令签发后的7 日内完成,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 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 死刑执行场所的确定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这就是说,有条件在刑
场执行的,在刑场执行死刑;如果没有专门的刑场,则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
2. 死刑执行场所的警戒
死刑执行场所的警戒任务,由公安机关负责部署。我国的死刑执行是公开的,但
这里所谓的公开是指对死刑的宣判公开,而不是死刑执行的公开。因此,执行死刑
时,不允许无关人员进人死刑执行场所,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执行场所的警戒工作。担
负警戒任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武装警察部队共同做好死刑执行场所的警戒工作。
3. 其他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刑执行的具体日期;确定死刑执行的参加人员;制作死刑执行布告;通
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时间和执行场所;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安排死刑犯最后会见
一次其亲属;等等。总之,死刑的执行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慎重的刑事司法活动,一
定要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防止发生不应当发生的影响死刑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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