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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
  2013-6-3 来源:本站 点击:5314

单位犯罪的过于自信过失,是指法人和非法入单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单位过失犯罪中,

可以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不过,在实践中,没

有预见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结果的可发生性的单位过失犯罪是比较少的,因为作为

单位来说,一般不缺乏预见的能力和预见某种危害后果的现实条件。所以,单位过失

犯罪多数表现为单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危害后

果,一般都不缺乏预见能力,往往只是出于牟取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忽视国家、.

会和他人利益,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例如,枪支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枪

支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凡是持有和管理枪支的单位无不清楚枪支的作用和危

害,也无不熟悉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但是,管理和持有枪支的单位为了牟取利

益和其他好处,把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个人或者单位使用,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认定单位过失犯罪中,要注意划清与单位故意犯罪的界限,因为对一个结果是

轻信可以避免还是放任,只是主观意志的不同。这种不同尽管可以通过行为和一些客

观的因素表现出来,但是,有时候,一个行为所体现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我们认为,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如果法律既规定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在难以

分清的情况下,根据罪疑从轻的原则,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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