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没有避险过当的罪名,对避险过当的行为,是
什么罪,就定什么罪。由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不同于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避险
过当行为减轻处罚特别是免除处罚时,在掌握上要严于对防卫过当的要求。应当根据
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避险入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分别确定罪名。
在避险过当的情况下,由于避险人是出于避险的目的,只是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避险人对避险过当的损害结果,不可能持有希望发生
的直接故意态度,否则就是一般故意犯罪,而谈不上紧急避险或者避险过当。从理论
和司法实践上讲,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是出于过失,也有少数对避险过当结果抱
着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态度。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
损失的实际,结合避险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避险过当可以分别确定为下列罪名:
1. 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如果避险入是出于间接故意,应定为
杀入罪;如果对重伤害抱着间接故意的态度,而由于伤势过重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就定为故意伤害 (致死)罪;如果是出于过失,则定为过失致入死亡罪。
2. 对避险过当造成他人重伤害的案件。如果避险人是出于间接故意,应定为故意
伤害罪;如果是出于过失,则定为过失重伤害罪。
3. 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避险入是出于间接故意,就定为故意
毁坏财物罪;如果是出于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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