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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所请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心理态
茎,不是普通的心理态度,而是与危害社会的结果紧密联系的一种心理态度。如果没
专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犯罪的过失也就不存在;但是,如果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亘这种危害结果并未达到法定要求的程度,犯罪过失同样也是不存在的。可见,犯罪
圭失与之联系的危害社会结果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程度。犯罪的过失也具有认识因素和
亨志因素。在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内容是不同的。从认识因
辜看,一种是行为人应当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行为时没有认识,另
一种是行为入已经认识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前者之所以
妄有认识,是因为“疏忽大意”;后者虽然已经认识,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轻
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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