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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观要件
  2013-5-22 来源:本站 点击:528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

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匡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七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匿

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

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的七项

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木能构成本罪。1962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筋

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7 j;

6 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

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幸

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t

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丝

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

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象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z;

罪的部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

逗宫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

局萤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

扩大的;都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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