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
主;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
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
占为已有,拒不交还。
3. 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化公为私。行为
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
幸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
喜种手段占为已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 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
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
三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 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 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