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
莳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
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末指明。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
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
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
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
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
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
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
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入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须辜
“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
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I
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工
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
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享
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L.
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
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工
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
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亳
释》的规定,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
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本条的丰-
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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