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
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
人支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 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
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
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 抢劫罪是迫使被害入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时
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 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 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
人身权利; 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
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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