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 详细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2013-5-10 来源:本站 点击:532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发

出公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悉财产的基

本情况,以及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同时兼具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归

案、参与诉讼的程序意义。但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多长时间内发出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及发布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

    1. 关于公告的发出时间。为了提高效率,有必要规定公告的发出时间,

考虑到起草公告、将公告寄送报社、报社审核发出公告的合理时间,我们认

为,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

    2. 关于公告的具体内容。公告应当简明、扼要,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案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

数量、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

讼的方式和要求;()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据此,提出公告样式供参考:

    X 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X X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X XX  (在逃或

已死亡]的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申请没收的违

法所得如下:(分别列出房产、股票、现金等财产情况)。犯罪嫌疑人 (或者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上述财产的利害关系入应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报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X X X中级人民法院。”

    3. 关于公告的发布方式。首先,根据通行做法,公告应当在受理法院所

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或者发布。其次,考虑

到申请没收的财产多为不动产,且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居住地以及犯罪地是管

辖地,故必要肘,也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不动产所

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公告栏张贴或者发布公告。以便于利害关

系人知悉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的基本情况,督促其及时参与诉讼。最后,

为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若人民检察院在申请书已经列明,或

者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了利害关系入的具体联系方式时,也可以使

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以方便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主张,

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强调,为保护其他未知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对

于直接告知的,仍需正常发布公告。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没收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及审判部门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