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当事人和解制度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需要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害人悔罪、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的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
宽处理乃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不仅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有的地区还经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
起诉。
有学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应当考虑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
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侦查阶段,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少量刑事案件达成和解的
审查处理权: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和解协议不再立案;双方在立案之后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当
事人和解在起诉阶段可以通过两种具体的制度得以贯彻:其一是酌定 (相对)
不起诉制度,其二是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在审判阶段可以通过和解之后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和解之后追究刑事责任但从轻处罚的方式得以贯彻。①根
据该意见,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当事入达成和解的,都可能会产生终
止诉讼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并未完全采纳上述实践经验与理论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
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
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
罚。我们认为,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将之作为量刑情
节而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也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中已经有所规定。之所以强调在特定的情况下
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一方面是考虑到此前各地的改革探索中对类似情
况已经有类似的处理做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在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类似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基础上,允许人民法院在同样情况下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环节达成和解。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
形,当事人又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显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和解能够进一步表明特定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促使人民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出罪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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