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结的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
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
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
院;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以及依法享有抗诉权的检察机关。
(3]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须认为生效裁判在认
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第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任何限制,只要
上诉权人不服第一审裁判而依法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须按第二审程序
进行审理,检察机关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则须具备原裁判确有错误的
理由。
(4]提起的期限不同。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没有限制,只是
在发现漏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提起;而第二
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否则上诉、抗诉无效。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
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但依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
,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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