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进行量刑辩论要注意的问题;( 1 ]合议庭认为本案
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
据、适用法律、量刑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2]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
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
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3)
量刑辩论活动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③公诉人、自诉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法庭调
查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集中阐释人民检察院
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
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对被告
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③被害人 (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被害
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保障其参与量刑辩论的权
利,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应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
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而且,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庭审时,也可以就与量刑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③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作为被告人,量刑问题是继定罪问题
之后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无论是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过程,还是量刑结果,
被告人都予以关注。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量刑辩论环节也应进行答辩并
发表量刑意见。尤其是辩护人,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基础,综合全案情
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被告人应当适
用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说明被告人应当罪轻、从轻、减
轻、免除处罚的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和根据。(4)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
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
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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