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中
永恒的主题,而在刑事审判中,让控辩双方拥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平
等机会,保障交叉询问和质证权利的行使,是刑事审判公:正的必然要求。因
此,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保障诉讼
参与主体的质证权,是审判公正的需要。特别是在公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实力f;
差悬殊的背景下,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对自已不利证言的质证权就更为
重要。然而,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对于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和
辩护人无法向证人发问,无法对证人证言行使应有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而言,
这无法保障辩护方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从实体上而言,可能会对证人证言的
查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甚至导致虚假的证人证言被采信。最终的结果自然是
对公正审判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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