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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完善
  2013-4-15 来源:本站 点击:5345

 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完善。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开

庭前的准备程序的价值尚不够深刻,对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操

作较为简单,未能充分发挥该项程序作为法庭审理程序的预备性程序应有的功

能。近年来,关于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价值和功能逐渐被进一步认识,开庭前

的准备程序也日益受到立法、司法和理论的重视。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在如下几个角度值得进一步完善:

    ( 1 )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保障审判公正的价值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

是一种单向性的准备工作,即由人民法院的庭审准备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通知等

活动,并未在这一阶段就法庭审理活动的准备情况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从司法公开、公正的角度,有必要在开庭前的

准备程序中吸收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护方的参与。

    (2]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庭审过滤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资源

是最为宝贵的司法资源,故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在侦查和审判之间应当发挥过滤

功能,避免将侦查阶段所收集的材料毫无筛选地送至法庭审理程序中,从而导

致法庭审理程序的重点不集中和审理拖沓。、例如,对于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据排除等事项,完全可以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一些明显完全不具备作证能力的证人和应当排除

的非法证据在这一阶段予以排除,不再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等程序,避免对审判

资源的无谓消耗。

    (3]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庭审准备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开庭前的准备

程序是为庭审作准备的预备性程序,应当充分发挥其为庭审活动做准备的功

能。这一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开庭的活动的功能,而是应当尽可能地解决可

能影响庭审活动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

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正式开庭后才能提

出回避申请,而对这一申请的审查、复议往往会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

于诸如此类的程序性问题,可以而且应当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解决,以充分

发挥该程序的庭审准备功能。

    (4)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的庭审加速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庭前程序的核

心是准备,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即通过必要的准备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件,

准备不好将使庭审出现中断并导致诉讼拖延。”①为了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

件,避免庭审出现中断并导致诉讼拖延,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就应当充分发挥作

用。从实践来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常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提

出异议,造成休庭或者延期审理。此外,在庭审上重新要求证人出庭等也经常

导致庭审中断。对于这些程序性的问题,宜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予以解决,

以充分发挥其庭审加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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