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而且包括在一般性侦查中存在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
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定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的鉴定等。从这个意义上
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狭义的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秘密侦查,不但
以特定的侦查技术为支撑,而且强调不为行为对象所知,即秘密性,是以特定
技术所进行的侦查,它不等于侦查技术。我国国家安全法、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都是指狭义的技术侦查所采
取的措施,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
秘密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
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以及控制交付等特殊
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的特征在于其“双刃性”:( 1]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的技术
侦查方法。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惠及民众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隐蔽、复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乃至于贪污、贿赂犯罪,普遍存在着发现
难、取证难、侦破难等突出问题。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常规侦查措施在
侦查一些新型、智能、隐蔽犯罪的过程中收效甚微。“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技术侦查措施的问世提供了技术支撑,与日益隐蔽、智能的
犯罪行为的斗争实践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实践基础。充分运用技术侦
查措施的秘密性和技术性,对于一些常规侦查方法难以奏效的犯罪行为进行侦
查,更容易收集、固定证据和侦破案件,具有常规侦查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
(2]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性正是建立在对有关人员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罕
权利的侵犯的基础之上的。例如,运用电话监听这一技术侦查措施,能够有效
获取侦查对象的通讯内容,能够有效获取常规侦查措施难以获取的侦破犯罪的
线索和证据,但这一侦查措施直接获取了公民个人间电话通讯、甚至是私密性
谈话的内容,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因此,技术侦查措施
的使用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如何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确保其对公民
权利侵犯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也一直是各国立法和司法所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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