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判工作环节的具体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不
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从
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了辩护权。如扩大了
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未提交给法院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等,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2)强化了证据制度中
的人权保护。如规定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特别强调收集
物证、书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
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在法庭审理
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此外,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也是此次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强化了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免受非法证据伤害的
权利。(3] 强化了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如强化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的适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
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4)强化了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如明确、完
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庭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利具有重
要作用;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扩大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
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5).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
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
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6]在审判监督程序
中,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利于防止像赵作海这样的错案发生后,还必须等
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改判以后才能放人的尴尬,从而强化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
济权。(7]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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