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间特别规定的情形。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刑
事诉讼法对一些期间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
形和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 )
犯罪嫌疑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
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或者审理期
限。(3]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4)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
辩护律师的,1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
限。(5)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
鉴定或者勘验,审判人员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
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
关于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 )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
疑人另有重要罪刑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
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
理期限。(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
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