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保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担保其不逃避有关诉讼活动的取保候审方式。保证人保证是与保证金保证并列的取保候审方式:。对犯罪媒
疑人、被告人适用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主要应把握好保证人的选取和保证人
末履行保证义务的后果等问题。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保证人
应符合的条件,司法实践中,选取保证人除应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任保证入的意愿。自愿担任保证人才能很好地履行
监督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出具自愿保证书。防止将不愿担任保证人的人确定为
保证人,更不能因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而随意确定保证人.
使保证人保证成为无法适用保证金保证的变通替代方式。
2. 保证人是否具有较好的监督保证能力。保证义务除了监督考察犯罪媒
疑人、被告入的日常活动,使其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应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必要的守法遵纪教育,促其认罪悔罪,配合相关诉讼活动
的开展。因此,保证人应具有较好的身体条件、行为能力、语言能力以及明辨
是非的能力。
3.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是否密切。保证人最好是与被保证人较近的
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这样,一方面,便于对被保证人的监督;另
一方面,也能够加大被保证人重新实施犯罪的顾虑,不会轻易再实施犯罪。
4. 保证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保证人在被保
证人面前才会具有较高的威望,才能取得被保证人的信服,才能具有一定的监
督管理教育力度。禁止将具有不良品行记录的人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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