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和币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确定保证金数
额应考虑的因素,没有规定保证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也没有限定币种。《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
规定》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同时明确了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
交纳。考虑到当前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逐渐增多,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
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的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到基层人民法院,《规定》的
制定距今已有十多年,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对于以可以在中
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允许,起点数额也应不低于
价值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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