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刑事证明标准高标准、严要求的宗旨,我国
规刑事立法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
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在司
法适用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非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
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
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
事实的统一。
2. 虽然刑事诉讼中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这
三个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这
一证明标准在三个阶段的适用背景各不相同;故这一标准在三个阶段的具体内
涵有所侧重,并不完全一致。毫无疑问,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是要求最
为严格的,但这最为严格的标准也就是后文所述的“排除合理怀疑”,并非
“绝对的确定性”
3. 正确认识“犯罪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的关系。证据
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换言之,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因此,
“证据确实、充分”与“犯罪事实清楚”之间存在着承接关系:如果经过查证
属实的证据之间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则被证明的犯罪事实自然就清楚了,实现了“犯罪事实清楚”0 可见,“犯罪
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如果达到了“证
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
4. 正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
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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