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
关于评价报告与检索报告_利权无效宣告等三项制度
的比较可以看出,评价报告虽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
但它是我国专利权威机构对专利权有效性作出的一种
正式判定或者实质性判定。根据我国目前的体制,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广东中心和江苏中心 3个机构作出,该等机构虽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但机构性质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内部程序上,评价报告须由该机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利审查员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文献检索比对、审慎分析,最终对申评价的某项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住)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授权条件(向外申请保密审查除外)作出全面的结论性评价。所以如果说持有专利权证书只能证明专利形式上有效的话,那么.持有评价报告就能证明专利实质上有效。由此看评价报告与旧法中的检索报告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与检索报告的制度设计目的已发生质的变化。它不应只是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 定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程序性证应该是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认识专利权有效性的实体性证据。
关于评价报告的作用。评价报告主要
了解决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EEI
而授权可能存在的有效性和确定性问题,以此帑鹏d
导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行使专利权,维护土
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具体来说,对于专利权人而
以避免盲目采取不适当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玉.
除对其自身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当发主 卡-
侵权纠纷时,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辜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综合被告提出的专利权无效81
和证据,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和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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