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混合证据说的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四类,即书证、视听资料、勘
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证据。其理由为:如果输入、存储的信息记录在诸
如硬盘、磁盘、光盘等介质上,即为准书证,在保证此类介质的内容能固
定,不会消失或修改的情况下,即可视为书证;如果以声音、图像形式表现
即为视听资料。依照法律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计算机演示、模拟的结果
可为勘验、检查笔录。对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测试,是运用软件按照法
序对机器及系统的性能、受损情况等进行测量、测算、鉴定,从而确定
犯罪的危害程度,是为鉴定结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