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独立证据说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证
据的显著特征,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
证据类型,把它塞入哪一类传统证据都不合适。而所有电子证据均是以
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从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
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来电子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