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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2011-7-13 来源:本站 点击:6804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应予立案追诉: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度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人民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而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我国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除《立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五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及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总之,不论被执行人采取作为还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只要是其确实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的,便应认定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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