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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这里要注意的是:
无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等,均需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那么,作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构成要件的“后果”,其性质是指现实的已经发生的危害呢?还是也包括有造成实害发生的可能危险呢?如果是前者,则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犯;如果是后者,则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
所谓实害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实害犯与危险犯是相对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犯仅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的齐备要件,不要求有实害的结果发生,倘若实害结果发生,则成立该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而实害犯则是以法定的实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犯罪的齐备要件,仅有实害发生的危险,尚不能构成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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