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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2011-7-13 来源:本站 点击:7120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是: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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